六、體檢和考察
(一)體檢。體檢在2015年 6 月 15 日至 6 月 19 日之間進行。體檢人選從面試合格人選中依據(jù)總成績按同一單位同一職位從高分到低分以招錄指標1:1的比例確定。進入體檢最后一名報考人員的總成績出現(xiàn)并列時,則依次以公共科目筆試總成績、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確定進入體檢人選;若上述各項成績都相同,則報經(jīng)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加試一場面試并按加試面試成績的高低依次確定最終體檢人選(若其中1名考生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則該名考生直接確定為最終體檢人選)。
體檢按照《關于轉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渝人發(fā)〔2005〕25號)、《關于轉發(fā)〈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渝人發(fā)〔2007〕113號)、《關于轉發(fā)〈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渝人社發(fā)〔2010〕49號)、《關于轉發(fā)〈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特殊體檢標準(試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發(fā)〔2011〕38號)、《轉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渝人社發(fā)〔2013〕193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渝人社發(fā)〔2013〕7號)和《關于轉發(fā)公安機關網(wǎng)絡安全與執(zhí)法等職位錄用體檢視力項目適用標準的復函》(渝公局綜〔2015〕1號)等組織實施,體檢醫(yī)院應按照《關于確定公務員錄用指定體檢機構的通知》(渝人社發(fā)〔2012〕149號)和《關于調整公務員錄用指定體檢機構的通知》(渝人社發(fā)〔2014〕116號)要求確定。
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按照《公務員錄用特殊體檢標準(試行)》的規(guī)定檢查有關體檢項目,《公務員錄用特殊體檢標準(試行)》未作規(guī)定的職位或項目,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zhí)行。報考其他職位的,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zhí)行。報考公安人民警察獄醫(yī)、法醫(yī)、物證檢驗及鑒定、信息通信、網(wǎng)絡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及少數(shù)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范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網(wǎng)絡安全與執(zhí)法、痕跡檢驗、刑事技術等職位和司法人民警察獄醫(yī)、所醫(yī)職位,按照“單側矯正視力低于5.0,不合格”的標準執(zhí)行。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報考人員不按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為放棄體檢。
(二)考察。體檢合格者,由招錄有關單位按照《重慶市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渝人社發(fā)〔2010〕57號)、《關于做好我市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渝公局發(fā)〔2011〕2號)等規(guī)定對其進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結論?疾靸热葜饕ǹ疾鞂ο蟮恼嗡枷搿⒌赖缕焚|、能力素質、學習工作表現(xiàn)及實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等情況,并再次核實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是否具有應該回避的情形等。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調查,或者涉嫌違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可暫緩作出考察結論。自暫緩作出考察結論之日起90日,上述調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終結的,一般應終止錄用程序,必要時,經(jīng)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延長30日。
若體檢、考察不合格或自動放棄出現(xiàn)了缺額,則取消該招錄指標,不再進行遞補。
七、公示
考察合格的擬錄用人員,由招錄區(qū)縣、市級部門同時通過張榜、本區(qū)縣(市級部門)網(wǎng)絡、“重慶市考試錄用公務員信息”欄目下的“擬錄用公示”欄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錄用人員報考單位、招錄職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學歷、所學專業(yè)、準考證號、畢業(yè)院校、現(xiàn)工作單位及各職位要求的其他條件等。公示時要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