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等規(guī)定,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樂山市2013年下半年擬面向社會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含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參公人員)298名,據西南農業(yè)人才網了解,本次樂山市將招聘26名動物醫(yī)學、動物科學、動物藥學,園林工程技術,農業(yè)機械化及其自動化等農業(yè)相關專業(yè)人員,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對象、范圍及報考條件
(一)招考對象:
2014年高校應屆畢業(yè)生和符合職位條件要求的社會在職、非在職人員。其中,2014年高校應屆畢業(yè)生必須在2014年7月31日前取得職位要求的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其他人員必須在面試資格復審前取得職位要求的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取得有關證書的,不予錄用或不予進入下一步考錄環(huán)節(jié),責任由本人自負。
(二)招考范圍:
全國。
(三)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年齡在18--35周歲(1977年9月20日至1995年9月20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即1972年9月20日以后出生)。
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年齡在18—30周歲(1982年9月20日至1995年9月20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35周歲以下(即1977年9月20日以后出生);其中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特警職位的年齡在18—25周歲(1987年9月20日至1995年9月20日期間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有關回避的規(guī)定;
8.符合招錄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公務員招考中違規(guī)違紀在禁考期內的人員;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人員;
4.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5.現(xiàn)役軍人;
6.在讀的非2014年應屆畢業(yè)生;
7.具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人員。
(五)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還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受過刑事處罰、治安處罰、勞動教養(yǎng)、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道德敗壞,有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4.配偶、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有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或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